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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
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举证期限没有规定,实践中举证期限也不一样,最迟可在开庭前一天提交。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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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从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不超过15天。
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样算下来,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开始,到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决,全程期限一般为74天(7+7+60);而且,对于复杂案件,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30天,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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