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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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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项目评估机构库。项目决定以后,县住建局应向全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出邀约公告,对应邀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单位列入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二)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县征收部门根据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和县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在拟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应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调查时间、需禁止的行为等,并告知相关部门要暂停办理的事项和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县征收部门应会同镇、村(居)委组织防控队伍,落实防控责任,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三)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征求意见和听证。县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向被征收人发出征求意见通知书。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后,县征收部门应会同镇、村(居)委组织专人及时收集被征收人意见,回收征求意见表,待征求意见三十天期满后整理上报县人民政府。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选定评估机构。发出征收告知书的同时,县征收部门应将资格审查合格的评估机构名称、注册登记地、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列表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房屋价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五)组织调查登记。县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测(丈)量数据为准,装修、设施以丈量数据为准,调查过程全程录像并照相,做好现场记录。现场记录要经调查人员、评估师、权属人、测绘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可邀公证人员参与。调查结果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村(居)委及村民小组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六)调查、认定和处理。县征收部门应组织住建、国土资源、工商、评估机构等部门相关人员,对征收范围内已登记、未登记的建筑物和财产进行认定、处理。被征收人应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对的复印件等)给有关工作人员。(七)告知和公示。县征收部门应将被征收人财产权属、建筑物用途、结构、数量等调查认定结果告知被征收人,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村(居)委及村民小组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八)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实地查勘记录和有关单位对建筑物、财产认定的结果进行评估,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分送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确认,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村(居)委及村民小组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镇人民政府和县信访、维稳、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法制、住建等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主管部门、社区等组织进行讨论和论证,并根据通过论证和评估预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抄送县维稳部门备案。评估内容包含:1、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否充分考虑到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的现实情况和承受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体现社会公平。2、对所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合理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途径妥善解决。对所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3、对所涉及群众的补偿、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与其他行业同类或类似事项的措施有较大差别,是否可能引起互相攀比,造成连锁反应。4、是否存在引发群众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5、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十)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县人民政府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是否征收的决定。经认真分析以后,可以实施的应及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以及涉及被征收项目人数不多但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时限、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县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房屋宗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十一)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十二)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要求执行补偿。(十三)争议解决。1、涉及产权权属争议的,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确定现状,由法定主管部门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2、对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认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3、被征收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对房屋权属、结构、用途等相关数据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4、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入户丈量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县住建、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和镇、村(居)委工作人员,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公证人员对主体结构部分评估并进行公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十天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异议或说明情况,逾期视作无异议。由县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天。公告期满后,县征收部门将该单位(或个人)的补偿款存入银行,一户一折,存折暂放征收实施单位。同时,书面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征收房屋土地面积、补偿金额等,视同补偿到位。其他室内装修部分,在强制执行中,做好证据保全,评估机构估价时据此作出评估报告并予以公示,被征收人仍拒绝领取的,县征收部门将该单位(或个人)补偿款存入银行,一户一折,存折暂放征收实施单位。同时,书面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征收房屋土地面积、补偿金额等。5、县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梅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6、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或者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天,公告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该单位(或个人)补偿款存入银行,一户一折,存折暂放征收实施单位。同时,书面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征收土地房屋面积、补偿金额等,视同补偿到位。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十四)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综上所述,平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细则中要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尤其是平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做好一切工作,维护保障人民利益。做好
1、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2、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5、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补偿费、工作经费、用地管理费分开立帐、专款专用。各项费用由业主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拨付至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专户,市指挥部再拨付至各县(市、区)指挥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县(市、区)指挥部拨付至国土资源部门的“两费”专户,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县(市、区)指挥部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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