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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条件、拆迁的过渡期限等不满意,或拆迁人进行非法拆迁而发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常...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故意隐藏或歪曲与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不实陈述,或者有其他有违诚信原则的不当行为,导致对方受到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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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怎样应对房屋拆迁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先向开发商反映。如果开发商未能解决问题,可以通过住建局进行投诉,因为他们能够直接管理开发商。如果确实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会先与建设单位联系并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就可以向住建局的质检站寻求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交付使用或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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