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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
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竞业限制的范围在于禁止劳动者到新单位生产或者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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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有以下法律特征: 1、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才能产生; 2、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劳动者履行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为前提条件; 3、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期限、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人员范围则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具体可由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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