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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 1、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2、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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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自行开业生产或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1、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2、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的竞业限制范围: 1、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的范围,以免劳动者再就业时无意间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还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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