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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费支付期限 以合同约定为准 在有的案例中,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已约定了居间费用具体的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标准,但居间人向委托人口头承诺中介费...
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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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和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产地和等级;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2、数量和质量合同应由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约定。如果长期合作合同不能约定确切的数量,则应约定确定数量的方法(如订单、送货单、分合同等)。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应当约定使用标准的代号;可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样品交付应约定样品的生成方式、封存方式和地点。3、价格或报酬价格或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的实际价格应以折扣形式约定。;支票、汇款、信用证、现金等价格的支付方式应明确;价格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明确可行。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合同履行期限应当具有确定性,在合同中难以确定具体期限的,应当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为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方仓库或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具体地名应明确到市辖区或县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但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租赁期限届满后,你继续使用房屋,房东没有异议的,你们之间的合同就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不要以为这样就没后顾之忧了,暗自窃喜,相反此后房东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你承租权益显然陷于被动地位。因此建议你找房东磋商,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1、要完善关于居间合同方面的立法。我国目前对于这方面的立法较少。在一些居间服务发达的国家,都有专门的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如美国的《一般代理法》、英国的《不动产经纪人法》、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规制一个行业的最好办法就是对于这个行业进行法律规制,确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完善行业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应该建立相关的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对于行业进行细化管理。居间服务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并且在立法过程中也没有办法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规范。这就需要行业协会在居间服务的完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行业的专业角度出发对居间服务进行更规范的管理。其中包括对于居间合同模板的规范和设置行业的准入机制,对于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伪造现象的提供者进行披露和惩罚,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3、参考借鉴美国房地产居间服务的发展心得,本文认为当前我们国家居间服务市场显得比较混乱,一个委托人可以同时选择几家中介服务公司。这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判断相关缔约信息的主要来源,为审判造成了技术上的困难。美国的房地产中介采用的是独家代理体制,一个委托人只能够委托一家公司进行服务,全国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数据共享和联网。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防止中介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且还有利于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间的全力维护,是我国规范行业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必须盖公章,才能生效。如果没有盖章,但是有签字的,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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