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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

2021-11-05
劳动仲裁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当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发现本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提交本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其他。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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