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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1、34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
劳动仲裁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当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发现本委员会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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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单位违法行为 (一)到哪里投诉 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 (二)劳动争议纠纷可投诉的情形 1、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拖欠工伤医疗费的; 3、拖欠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就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年,也就是说,你在裁决书生效之后,2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对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的,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前一个是司法途径后一个是行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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