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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只有在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时,用人单位可以适当裁员。裁员补偿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需支付一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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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质性条件: 1.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程序性条件: 1.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经济性裁员需满足下列条件: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具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以及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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