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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消费券支付工资是违法的,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
公司用产品抵扣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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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已经按职工人数讲旅游费用打入旅游公司,那所谓的盖章旅游券也只是一个凭证而已,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你确实是公司员工,按公司福利制度你也应该享有这次旅游,你所花费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总费用中,没有超支,那旅游公司没有依据再向你主张补交现今,当然双方也要协调下,即使旅游券掉了,也要双方认可该旅游券代表的旅游费用已被消费掉,要从总费用中扣除。
公司用滞销品抵扣工资不合法。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而不能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所以显然以滞销商品抵扣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公司这么做劳动者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工资的。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不能将正常工资抵消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 1995 226号)明确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所以,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其所在单位应该按某日工资标准的300%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所谓的法定节假日,指的是1月1日、5月1日、5月2日、5月3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和农历新年的初一、初二、初三,每年共10天。法定休假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嫁、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加班工资算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应付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计薪天数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实,“《通知》理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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