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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假唱是否犯法?

2024-11-08
根据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参与演出者在演出期间不得利用录音或录像技术欺骗观众,以获取其信任。演出活动的组织者也不得以此引诱演职人员采取欺骗观众的方式。 这种行为也可能涉及虚假广告问题。如果在售票过程中过分强调“全开麦”演唱和“现场原声”表演等引人入胜的词汇,但实际上是通过假唱来实现的,这无疑是对消费者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一种极为严重的不诚信、失信行为,侵犯了广大观众的知情权。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最后,如果演出举办者利用假唱欺骗观众,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演出举办单位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相关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7条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最后,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还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如果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就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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