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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合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合法?

2024-12-25
劳动者决定不再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若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则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满1年者支付1个月工资。若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则需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满1年者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之一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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