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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允许企业招聘和使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经济受损的,应当按照《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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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和雇工发生工伤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的职工发生工伤,由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风险: 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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