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
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国法律允许企业招聘和使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经济受损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3):企业停工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下岗人员、企业经营生产假期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1。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工伤赔偿的法律风险一般来说,劳动者已经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社会保险不需要也不能重复办理,导致劳动关系建立后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劳动者一旦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双重劳动关系。比如下岗或者停薪去另一个单位工作,或者同时做几份兼职。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有正式的挂靠单位,即使不提供劳动,也能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如果第二次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一般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支付,不能要求依照劳动法享有的其他权益。一般来说,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员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关系,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关系;二是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三,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造成不利后果。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参与两种劳动关系,既可以为两种法定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也可以表现为法定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并存。这种劳动关系不仅不利于劳动管理,而且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即使是劳动者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符合法律前提,即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事实上,劳动者在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后,如果还有时间和精力,可以依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得对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终止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0人已浏览
425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2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