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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

2021-11-15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双重劳动关系。比如下岗或者停薪去另一个单位工作,或者同时做几份兼职。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有正式的挂靠单位,即使不提供劳动,也能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如果第二次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一般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支付,不能要求依照劳动法享有的其他权益。一般来说,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员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关系,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关系;二是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三,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造成不利后果。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参与两种劳动关系,既可以为两种法定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也可以表现为法定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并存。这种劳动关系不仅不利于劳动管理,而且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即使是劳动者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符合法律前提,即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事实上,劳动者在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后,如果还有时间和精力,可以依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得对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终止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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