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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40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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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就提出,应对消费者的定义进行修订,把患者、单位纳入本法保护范畴。同时,将旅游、商品房、汽车、水电气供应等消费行为也纳入本法进行规范。 但《消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一条款并未作调整。 “在最近几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调研座谈会上,我都提出要对该条款进行修改,以便扩大适用范围。但很遗憾,没有被采纳。”昨日下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对新法制报记者说,“草案仍留有较大修改空间,我还是那个观点,应当对消费者重新定义,因为以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判断是否适用《消法》,主观性过强。建议去掉‘为生活消费’这一限定词,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减少许多争议。”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315标志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从1983年以来,在每年的3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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