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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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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是指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隐私等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无法用金钱计算的不良后果。不包括消费者的身体损失和财产损失。 2、精神损害承担责任的传统方式有四种: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精神损害,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赔偿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不属于精神损失,另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失。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侮辱、诽谤消费者的;(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的;(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四)殴打消费者的;(五)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致使其受到精神损害的。
1、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所以手机通讯记录、证人证方言、会议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 2、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有困难不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3、精神损害赔偿费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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