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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精神损害举证

2022-08-09
现行《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就提出,应对消费者的定义进行修订,把患者、单位纳入本法保护范畴。同时,将旅游、商品房、汽车、水电气供应等消费行为也纳入本法进行规范。 但《消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一条款并未作调整。 “在最近几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调研座谈会上,我都提出要对该条款进行修改,以便扩大适用范围。但很遗憾,没有被采纳。”昨日下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对新法制报记者说,“草案仍留有较大修改空间,我还是那个观点,应当对消费者重新定义,因为以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判断是否适用《消法》,主观性过强。建议去掉‘为生活消费’这一限定词,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减少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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