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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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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与经营者协商未能解决问题时,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可通过书面文字材料或口述的形式进行,但口述投诉时投诉人应在受理投诉的笔录上签名盖章。投诉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即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2)被投诉方的信息,如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3)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受损害的程度、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及投诉人的要求等; (4)投诉的理由、赔偿请求等都要明确; (5)提供有关凭证,如发票、信誉卡、保修证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如果第三者造成了当事人的实际损害,主张赔偿(包括精损害赔偿)从法理上是可以成立的。比如第三者的介入造成了当事人因此而自残、自伤、自杀等造成了精神上的实际损害且损害后果明显的,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没有明显的实际损害,仅以第三者介入侵犯了当事人的家庭幸福权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一是归责上难以确立责任主体,有时第三者并非主要过错人或责任人,难以明确是谁对谁的侵权;二是这涉及于人身权的专属性,难以定位权利人,是以第三者的相向方为权利人?还是以第三的相对方为权利人?还真不好确定。虽然有不少家庭是因为第三者的出现,从而导致家庭分崩离析。但严格来说,在追究责任上面,却无法轻易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除非第三者介入家庭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或者破坏军婚罪。若仅仅是起诉要求第三者就离婚做出赔偿的话,这是不可以的。不过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若满足条件,则还是可以的。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侮辱、诽谤消费者的;(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的;(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四)殴打消费者的;(五)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致使其受到精神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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