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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收回

2022-10-24
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7、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9、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10、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以上第1种和第2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对土地使用权人要给予适当补偿。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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