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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的约定还是应该以劳动合同为主,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而且也协商不成的,才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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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工资不得突破“同工同酬”的底线,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的刚性限制。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同工同酬的条件:同工同酬,是规定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规定。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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