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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收取电费的规定

2024-11-23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375号),转供电主体需要按照国家规定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具体来说,转供电主体应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租户等收取电费,同时不得在电费上收取其他费用。如果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无法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转供电主体在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可以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电量进行分摊。但是,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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