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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商业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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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一)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二)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商业银行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报送材料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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