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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商业银行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
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变更登记、基金之间转换等业务申请。基金开放日期及时间应在基金契约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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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二)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三)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四)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一)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二)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开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申购费用可以在基金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予以扣除。开放式基金可以根据基金管理运作的实际需要,收取合理的赎回费。但赎回费率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赎回费收入在扣除基本手续费后,余额应当归基金所有。开放式基金可以选用可调整的申购、赎回费率。开放式基金收取费用的方式、条件以及费率标准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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