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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克扣试用期工资,应该按照约定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如果没有约定的参照类似岗位支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
第一,用人单位扣押500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你有权利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你已经是正式员工,单位应当按照正式员工结算工资;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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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辞退,如果是全勤的,单位需要全额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内应得的工资;如果有缺勤或者违纪被扣除工资等情形的,则单位只需要按劳动者实际应得的数额来支付即可。 2、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试用期内,只有员工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单位以你“不适宜生产主管岗位”为由将你辞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辞退条件和程序的。不适宜工作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将你辞退,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由公司方负担举证责任: (1)公司方有证据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你; (2)公司方根据录用条件对你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你未达到录用条件; (3)考核结果告知你,并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就你所述情况,公司方属无理解雇,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你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就按一年的标准发给你经济补偿金。
不管是哪里的律师,国家法规是一样的。 1、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评估不“合格”的,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补偿或赔偿。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法没有作明确规定,所以“口头通知”也是合法的。是否属于“协商解除”你可以提出要求,但法律没有什么依据可支持。 3、“独立”工作不代表“独自”工作,任何职位名称下岗位不能独立工作的,应当评估为工作能力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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