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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同时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
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法院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指定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定标准分别承担,使原告负担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部分事实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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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对此,行政赔偿诉讼不能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都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适用不同的举证规则,在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机制中,不应简单片面地适用某一种举证责任,而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不同主张及其主张的性质确定举证责任。既然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问题是被民事争议当事人作为证据或论责使用,那么讨论这样一个行政具体行为是否能成有效证据或摊到各方责任大小问题,理应不能只适用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更不能拘于行政机关应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规定,而应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换句话说,若行政机关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具体行政行为延误责任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作为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而对其合法性或责任进行举证证明,这时候就应当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合议庭再根据举证情况和结合公共利益的维护等因素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责任通过综合考虑作出认定。同时,由于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的原告在行政行为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因而可能不甚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所据事实与法律,所以在对相关民事争议进行审理时,不宜过分强调原告对此的举证责任,而应综合全案事实予以考虑。
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履行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期限届满的证据。 一般而言,借款合同、借据、帐溥、转账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类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当然,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情况,即使借据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二条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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