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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2021-09-30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适用不同的举证规则,在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机制中,不应简单片面地适用某一种举证责任,而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不同主张及其主张的性质确定举证责任。既然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问题是被民事争议当事人作为证据或论责使用,那么讨论这样一个行政具体行为是否能成有效证据或摊到各方责任大小问题,理应不能只适用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更不能拘于行政机关应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规定,而应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换句话说,若行政机关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具体行政行为延误责任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作为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而对其合法性或责任进行举证证明,这时候就应当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合议庭再根据举证情况和结合公共利益的维护等因素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责任通过综合考虑作出认定。同时,由于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的原告在行政行为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因而可能不甚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所据事实与法律,所以在对相关民事争议进行审理时,不宜过分强调原告对此的举证责任,而应综合全案事实予以考虑。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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