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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
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主要有:1、以个人、企业名义取得房地产证的房屋;2、经济适用房;3、成本房(含中央产房));4、危险改革拆迁房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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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
我国在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问题上采取的是抵押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房地产抵押登记作为房地产抵押权成立的条件,未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不得设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之登记时设立。但是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有关内容;登记机关决定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二、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人员在抵押人的《房地产证》上他项权利一栏中加盖抵押专用章,填写抵押日期及抵押权人,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及录入电脑。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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