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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型联营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 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 (...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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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有关约定事项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下来,按合同规定从事生产和经营,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联营,不建立任何新的组织或经济实体,由联营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一)工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1、工会联合会是由两个以上基层工会组织(委员会)组成的联合体,其成员单位应当是各自独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联合工会委员会和下一级的工会联合会。2、工会联合会是在其成员单位各自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基础上,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和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建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联合组织。建立工会联合会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依法取得的法人资格。各级工会联合会应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设经费审查员。3、工会联合会委员实行替补制,由本级党组织、上级工会委派、推荐的专兼职工会干部、工作人员和成员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可以设专职,也可以设兼职,由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兼任、委派或公开选聘等形式产生。4、街道乡镇工会联合会主席应按照街道乡镇同级副职配备并进入同级党的委员会,配备正科级专职工会副主席和专职工会干部。会员人数多的街道乡镇工会联合会可以按照1‰的比例配备工会干部和工作人员。(二)工会联合会的适用范围1、可以建立与区县级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对应的民办医疗、教育机构和保安公司、律师事务所、建筑企业等行业性工会联合会。2、可以在用人单位较为集中、行业特色明显、从业人员较多的街道乡镇,组建餐饮、家政服务、医院护工等工会联合会。3、应依托工会服务站,建立街道、乡镇工会联合会和商务楼宇工会联合会。4、管辖基层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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