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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营分法人型联营,如果你公司准备新成立公司运作新业务,就选这种方式;需要紧密合作,互相依存,就选这种。风险相对小一些,但是投入多一些。2...
(一)组成法人型联营体或者合伙型联营体的一方或者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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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区管辖因合资形式不同而不同: (1)法人合资纠纷案件,可以直接起诉,由法人合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合营合同纠纷案件,也可以直接起诉,由合伙合营体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作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联营体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法人联营体已经办理注销手续的,合伙联营体应当经工商部门登记而未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合营企业和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被投资者的企业,即合营企业。共同控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某一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二)一般合营企业成立时,合营各方在制定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才能通过。(3)协议可能体现在不同的形式上,比如可以在合营企业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来约定。(4)共同控制的本质是通过合同建立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共同控制。(5)在实践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的基础。1、任何合资企业都不能单独控制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3、各合营方可以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一个合营方管理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但必须在各合营方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二、合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合资企业。(1)重大影响是指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参与决策,但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2)在实践中,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派代表通过制定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发言权的重大影响。(3)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不足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否则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三、合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会计核算(一)合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二)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联营体是企业法人的,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的责任则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对抽逃认缴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人民法院除应责令抽逃者如数缴回外,还可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风险提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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