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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构成法理意义上的“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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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合同变更是不改变主体而改变权利义务的现象。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当事人可以因下列原因变更合同: 1、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而变更。 2、因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履行不公平而变更。这里说的情况不包括商业风险。 所谓情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的客观情势。 3、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因当事人违约变更合同的,实际上赋予无过错一方变更合同的请求权。 违约是指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下列情况下才可以变更合同: 1、发生了使合同基础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 2、合同变更应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擅自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 3、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变更应有相应的证据; 4、按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内容的重大变更还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如果合同变更前或变更时,可能存在或发生了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的事实,合同变更后,受损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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