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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非法出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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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50张以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应当起诉。所谓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无权出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出售发票,或者有权出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不具备收购和使用上述发票条件的人出售发票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一次实施还是几次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只要发票总数达到50份以上,公安机关都应当立案调查。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⒈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⒊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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