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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67条:非法销售可用于出口退税,扣除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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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从犯罪的客观角度来看,并非所有非法出售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定罪处罚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非法出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应当立案调查。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2、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因工作粗心、不负责任等原因出售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一般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一般是指有权出售可用于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税务人员,因工作粗心等原因出售发票的行为。因为行为人不是故意非法出售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划清一罪与数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行为人因收受贿赂而非法向他人出售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应当分别定受贿罪和本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虚开其他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分子,仍向其非法出售的,视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而处罚,不再定本罪。 (3)行为人非法出售既有真的、又有假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有的系伪造或擅自制造的,对行为人按认识错误处理,仍应以本罪论处。 (四)行为人先盗窃或者骗取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然后非法出售的,属于牵连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应当以盗窃或者诈骗罪论处,而不是另定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⒈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⒊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67条:非法销售可用于出口退税,扣除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票面累计2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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