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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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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定罪处罚。 2、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划清一罪与数罪。 (1)行为人因收受了贿赂而将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的,应对其行为分别定受贿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进行虚开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而仍向其非法出售的,应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而予以处罚,不宜再定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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