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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有效要件的欠缺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缺少“意思表示真实”的生效要件,或者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因而其效力处于未定状态。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两个明显的法律特征: (1)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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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和可撤销是民事法律中常见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二者产生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以及不危害国家利益等,而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其次,认定程序的启动方式不同。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而在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则具有主动干预权。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在未被撤销前,这些合同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则是当然无效,且不能被变更或撤销。 最后,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如果超过该期限,合同将有效,撤销权人将无法行使撤销权。而对于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又称为绝对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民法典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1、两者性质不同。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任何一方在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之前,都是无效的。这种合同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它是以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因此,它始终没有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其构成原因包括一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或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这种权力并非没有限制。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2、两者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所以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无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应该将其从已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关系状况。二是按照民法典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错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三是收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所谓非法收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客观上是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放弃对合同的撤销权,那么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条文和规定予以履行。如果其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拟用其合同或有关会同条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依法对其予以撤销。很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补救措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还要对其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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