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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有效要件的欠缺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缺少“意思表示真实”的生效要件,或者违反了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
在法律领域中,协议和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之间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有着本质的区别。下面是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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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两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 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1. 合同有效要件的欠缺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缺少“意思表示真实”的生效要件,或者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则缺少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或无处分权等。 2. 合同的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不是无效合同,也不是有效合同。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者善意合同相对人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过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但是,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过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该合同就变成了自始无效合同。 3.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者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种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 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则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总之,区分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关键在于明确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
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产生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产生原因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等;而无效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 认定程序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 效力状态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 期限限制不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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