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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合同有效与合同撤销

2024-11-06
1、两者性质不同。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任何一方在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之前,都是无效的。这种合同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它是以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因此,它始终没有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其构成原因包括一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或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这种权力并非没有限制。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2、两者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所以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无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应该将其从已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关系状况。二是按照民法典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错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三是收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所谓非法收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客观上是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放弃对合同的撤销权,那么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条文和规定予以履行。如果其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拟用其合同或有关会同条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依法对其予以撤销。很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补救措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还要对其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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