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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撤销与效力待定如何区分

2024-12-23
1. 合同有效要件的欠缺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缺少“意思表示真实”的生效要件,或者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则缺少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或无处分权等。 2. 合同的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不是无效合同,也不是有效合同。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者善意合同相对人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过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但是,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过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该合同就变成了自始无效合同。 3.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者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种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 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则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总之,区分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关键在于明确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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