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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与效力待定合同的界限辨析

2024-11-29
1. 合同有效要件的欠缺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缺少“意思表示真实”的生效要件,或者违反了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则缺少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或无处分权等。 2. 合同的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不是无效合同,也不是有效合同。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即为自始无效合同。 3. 有权主张并影响合同效力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者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种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需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则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 受时间限制不同。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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