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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应当追缴双方获得的财产,对于获得的财产应该收归国家,集体或者是返还给第三人。所以,目前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把...
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的后果: 1、如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2、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 3、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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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应当追缴双方获得的财产,对于获得的财产应该收归国家,集体或者是返还给第三人。所以,目前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把恶意串通合同的这种做法定性成为犯罪,仅有的法律后果仅限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判定恶意串通合同是要看相关人员的主观意识。
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应当追缴双方获得的财产,对于获得的财产应该收归国家,集体或者是返还给第三人。所以,目前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把恶意串通合同的这种做法定性成为犯罪,仅有的法律后果仅限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判定恶意串通合同是要看相关人员的主观意识。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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