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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应当追缴双方获得的财产,对于获得的财产应该收归国家,集体或者是返还给第三人。所以,目前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把...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贰、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或者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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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应当追缴双方获得的财产,对于获得的财产应该收归国家,集体或者是返还给第三人。所以,目前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把恶意串通合同的这种做法定性成为犯罪,仅有的法律后果仅限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判定恶意串通合同是要看相关人员的主观意识。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非法利益。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一房数租情形下,如果几个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均未合法占有出租房屋,也未办理登记备案。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合同成立在后的一方承租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将房屋交付给该承租人使用,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该交付使用和登记备案的民事行为无效,仍应按照“合同成立在先”标准确定租赁合同履行主体。另一种情况为,在进入诉讼前承租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抢先交付承租人占有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排除其他承租人的合同履行权。此种情况下,其他承租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通过恶意串通与一方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交付承租人占有房屋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行为无效。以上无论哪种情形,主张交付占有和登记备案行为无效的其他承租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出租人和一方承租人有恶意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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