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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违法原则这条总的原则将违法归责原则规定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给公民造成了实际损害,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分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国家赔偿法生效前行为赔偿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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