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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我国国家赔偿标准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与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赔偿。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 在我国,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与外国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我国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为前提,严格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外偿两个概念。 第二、我国国家赔偿不仅指行政赔偿,还包括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 第三、我国引起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强调的是行行,因而对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第四、我国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
对国家造成的精神损害的金钱和其他物质性赔偿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才能使赔偿具有可操作性、现实性和合理性。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补偿与惩罚,那么赔偿的数额与标准就应该与此相适应。在确定标准时,法官应充分考虑案件中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受害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然后比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确定数额。目前《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权侵害、生命权侵害和扶养请求权侵害,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有具体的赔偿规定。但目前赔偿标准过低,需要一定程度的提高。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要在全国指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是不现实的。况且,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实质上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加害行为的可归责任及其道德上的可遣责性,结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律虽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并非放纵法官不加拘束和毫无限制地滥用这种权力。《牛津大词典》解释“自由裁量权”,是指裁判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当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故法官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包括司法解释)或原则,不得随意超越法律规则或原则,更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所以,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要依据《精神赔偿解释》及有关法律,公正、合理的认定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并考虑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法官的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不同法官即使在审理相同或类似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也会出现差异较大的结果。故而需要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法官在上、下限之间加以选择、裁判。《精神赔偿解释》中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数额的限额和某些幅度,对个案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评定,除了解释中作出的六种参考因素外,主要的还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未形成一个合理的赔偿限额或赔偿幅度。我认为,要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1、要认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侵权行为的严重性程度即侵权具体情节,如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状态或时间; 2.受害人的心理素质; 3.受害人的谅解程度; 4.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年龄、性别、职业等与精神利益相关的因素; 5.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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