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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除权的特点:(1)不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不除权不是破产法创造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一些既成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根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类的担保,即担保和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不除权的待遇。(2)不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不除权的产生是因为在破产宣告前,不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置了担保物权,因此不除权只能行使特定的财产。担保物权属于物品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担保物,在物品消除时,担保责任也会消除,担保物权也会丧失。除担保财产外,担保债权人不得行使与破产企业成员有关的其他财产,如自由财产。担保物权属于物品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担保物品,在物品消除时,担保物品的担保责任也会被消除,担保物权也会被消除,担保物权也会丧失。除担保物权外,担保物权人不得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得以破产为担保物权。除担保物权外,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得破产,担保物权人不能行使破产的其他与破产有关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不能行使不能行使其他财产,不能行使其他财产,不能行使其他财产的其他财产,不能行使其他财产,不能行使其他行使其他财产的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物品的其他财产,不能作为担保物品的担保物品不能作为担保物品。(3)。根据本规定,虽然不除权标的物也是破产人的财产,破产公告后可能被清算人接管,但为了实现不除权的优先赔偿权,需要将不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这种区分的目的是划定不除权人个人清偿标的物与所有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之间的界限,使不除权人能够顺利行使权利,而不受清算人的干扰。
破产取回权特征: 1、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其他人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事实上已构成对他人财产的“善意侵权”,但此时对该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仍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对破产财产的任何形式的处置,都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但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取回自己的财产,并不是接受债权清偿,所以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曾经占有,也可以是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偿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则由即将占有演变而成。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构成取回权的法定理由。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为取回权人所有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物权,为取回权人所支配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债权,这一点使之与别除权区别开来。 4、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破产宣告,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
确认破产债权的含义应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确认过程,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有权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确认债权的有无、性质和数额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只是指有权主体依法确定和认可破产债权的有无、性质和数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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