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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破产债权的含义应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确认过程,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有权主...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是: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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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特征: 1、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其他人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事实上已构成对他人财产的“善意侵权”,但此时对该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仍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对破产财产的任何形式的处置,都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但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取回自己的财产,并不是接受债权清偿,所以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曾经占有,也可以是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偿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则由即将占有演变而成。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构成取回权的法定理由。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为取回权人所有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物权,为取回权人所支配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债权,这一点使之与别除权区别开来。 4、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破产宣告,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
破产除权的特点:(1)不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不除权不是破产法创造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一些既成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根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类的担保,即担保和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不除权的待遇。(2)不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不除权的产生是因为在破产宣告前,不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置了担保物权,因此不除权只能行使特定的财产。担保物权属于物品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担保物,在物品消除时,担保责任也会消除,担保物权也会丧失。除担保财产外,担保债权人不得行使与破产企业成员有关的其他财产,如自由财产。担保物权属于物品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担保物品,在物品消除时,担保物品的担保责任也会被消除,担保物权也会被消除,担保物权也会丧失。除担保物权外,担保物权人不得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得以破产为担保物权。除担保物权外,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得破产,担保物权人不能行使破产的其他与破产有关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不能行使不能行使其他财产,不能行使其他财产,不能行使其他财产的其他财产,不能行使其他财产,不能行使其他行使其他财产的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物品的其他财产,不能作为担保物品的担保物品不能作为担保物品。(3)。根据本规定,虽然不除权标的物也是破产人的财产,破产公告后可能被清算人接管,但为了实现不除权的优先赔偿权,需要将不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这种区分的目的是划定不除权人个人清偿标的物与所有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之间的界限,使不除权人能够顺利行使权利,而不受清算人的干扰。
对于破产债权申报的类别有哪些,我查阅了相关文献规定之后认为可分为以下类别: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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