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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上的抵消权,仅限于破产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的抵消,而民法意义上的抵消权无此限制,互负债权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 (2)...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着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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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具备的条件如下: 1、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 2、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3、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确认破产债权的含义应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确认过程,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有权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确认债权的有无、性质和数额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只是指有权主体依法确定和认可破产债权的有无、性质和数额的行为。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且必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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