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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六条、第七条,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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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2)请求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案号和判决日期; (3)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理由、标的,以及该判决在判决作出地的执行情况。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1)传唤属依法作出,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3)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判决已经送达当事人,并已生效; (4)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营业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明书; (5)判决作出地法院发出的执行情况证明。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其中法院判决书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由法院出具的中文译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2)请求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案号和判决日期; (3)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理由、标的,以及该判决在判决作出地的执行情况。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1)传唤属依法作出,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3)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判决已经送达当事人,并已生效; (4)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营业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明书; (5)判决作出地法院发出的执行情况证明。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其中法院判决书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由法院出具的中文译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四条、第五条,申请人向有关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公证的副本: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和认证材料;②请求认可和执行的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及具体请求,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仲裁协议; (4)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以上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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