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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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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四条、第五条,申请人向有关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公证的副本: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和认证材料;②请求认可和执行的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及具体请求,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仲裁协议; (4)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以上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四条、第五条,申请人向有关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公证的副本: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和认证材料;②请求认可和执行的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及具体请求,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仲裁协议; (4)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以上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四条、第五条,申请人向有关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公证的副本: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和认证材料;②请求认可和执行的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及具体请求,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仲裁协议; (4)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以上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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