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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需有三個條件: 1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 2由勞動者書面提出 3用人單位同意(備注:若不同意,則協商解除,依法支付經濟...
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进行,用人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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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有很多人都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为“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个误解。事实上,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是能够单方面解除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对不是为劳动者上了“终身制”的保险。另外,劳动者也可以依法要求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规定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一类是劳动者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情况。 关于第一类情况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除了上述第一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外,劳动者于主观上存在恶意或过错的,不论是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都有权单方面解除。所以,对那些经常迟到、早退甚至旷工的劳动者,如果他们的行为被明确界定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对那些玩忽职守、拿回扣、收贿赂的劳动者,如果他们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合同;对同时兼职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劳动者不能兼职,劳动者却仍然我行我素,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合同;至于那些以欺诈的手段骗取用人单位与其签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申请合同无效,从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在上述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连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都免除了。 关于第二类的解除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裁员的几种情形:这一类的规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劳动者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或恶意,我们通常称作“非过错性解除”,对适用这些法律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比处理前一类情况来得复杂:首先要劳动者健康状况或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或者合同因客观情况而无法实际履行下去,其次还有给员工提供一个机会让他能适应工作要求,之后仍然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或达不成变更协议的,才能单方面解除;而裁员的时候除了要满足规定的情形,还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不过在“非过错性解除”的情况下,公司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无论订立的是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劳动者也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这一限制,早在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明确规定。 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也不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拿到了“铁饭碗”,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情形下也是可以解除的。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及赔偿 (1)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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