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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维持判决。(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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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进行判决的行为。缺席判决是部分当事人拒绝履行出庭诉讼义务,为了维护法庭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防止拖延诉讼,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以及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①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②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原告、被告双方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都拒不到庭时,也可以缺席判决。另外,对于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是否可以缺席判决。《最高法院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行政诉讼相关判决,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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