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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缺席判决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2-01-23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进行判决的行为。缺席判决是部分当事人拒绝履行出庭诉讼义务,为了维护法庭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防止拖延诉讼,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以及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①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②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原告、被告双方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都拒不到庭时,也可以缺席判决。另外,对于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是否可以缺席判决。《最高法院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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